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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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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0-08-03
 
法定实施主体:济南市档案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从制发受理通知书之日算起,截止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
申请方式:申请人到济南市档案局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地址:历下区龙洞路龙奥大厦二楼E区223或213房间(济南市档案局法规经科处)
电话:66609383, 66609376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受让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意见书;
4、拟出卖(转让、赠送)档案的复制件。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责任人:法规经科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填写《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填写《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时限,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给申请人;
5、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档案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给申请人,申请材料转交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2日之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法规经科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充分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可到相关单位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审核后,提出同意/不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及理由,将申办材料转交复审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岗位责任人:法规经科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信息来源:平阴县档案局  |  信息编发:县政府办公室  |  本文已被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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