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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0-08-04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平阴县档案局

  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山东省档案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济南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2、承办处(室):业务指导科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4、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制件(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3)受让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制件及受让意见书;(4)拟出卖(转让、赠送)档案所有权属非国有的证明材料;(5)(转让、赠送)的档案及复制件。

  5、行政许可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审查;(3)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办人。

  6、行政许可办理时限:二十个工作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7、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信息来源:  |  信息编发:县政府办公室  |  本文已被点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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